免税政策



   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第一条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2011年6月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减免资格的公益性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