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二条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则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方式
第七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九条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