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三条本基金会印章分为基金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一)基金会公章是代表基金会或机构部门一定职责和权力的印信凭证;

(二)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超过其限定范围就失去法律效力。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印章使用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范围,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各类印章。

(一)基金会公章: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议、说明、声明、函等。

(二)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基金会财务专门业务的各类票据及文件。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基金会成立后,即可刻制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刻制印章应填写《刻制印章审批单》,报经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六条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刻制申请需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其他印章刻制经秘书长批准。

第七条印章统一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刻制。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印章保管负责人:

(一)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保管;

第九条印章应随用随锁,封闭存放在保险柜。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保险柜。

第十条印章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严防印章滥用或盗用,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第十一条保管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进行必要的维护,以确保印迹清晰。

第六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员在使用印章时,应履行必要手续:

(一)审批:用印前,由经办人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上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二)登记:每次用印进行登记,印章保管人员负责根据《印章使用审批表》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三)审核:基金会办公室分管领导为监印人,负责审核《印章使用审批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对用印文件内容、页数、用章种类、用印位置、用印数等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

(四)盖印

1. 盖章时要精神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2. 以基金会或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基金会或部门的印章。

3. 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加盖在成文日期上,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处。若在成文日期上方有单位落款,印章应压在单位落款或成文日期上面。

4. 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应在公函的骑缝线上盖章。

5. 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提供的重要文字材料,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边章(即将多页材料沿边取齐后均匀错开,从首页到末页,骑各页之边,加盖一完整公章),以证明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防止删改换页。

合同、协议的签字盖章页出现“此页无正文”的同时,要注明文件的名称,如“此页无正文,为××××的签字盖章页”。

(五)整理留存材料

盖印后,盖印部门回收《印章使用审批表》,统一编号并将用印材料复印件留存,定期归卷存档;没有《印章使用审批表》的,将用印材料复印件编号留存;制式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不需留存;合同协议原件盖印时返回基金会办公室存档的,可不留存复印件,延迟归档的合同,须在审批表中注明“原件未返回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使用印章应在保管部门内,由保管人员用印,原则上不能脱离印章保管人员的监督,不能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带出的,应有印章保管部门指定人员监督用印,并填写《印章外带审批单》报请领导审批。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外带需秘书长审批,财务专用章外带需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印章交接要有文字记录,交接时应本人亲自交接,不能交由其他人员代转。

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应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盖章,特殊情况应有秘书长特批,并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注明“仅限XXX用”的字样。

第七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六条因机构名称改变、机构撤销、印章式样改变、印章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或其他等原因,原印章停止使用。同时应按照规定,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十七条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发文给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十八条印章停用或作废,要发印章停用或作废通知。

第八章  印章的存档和销毁

第十九条旧印章停用后,应将清查结果报告基金会领导,请领导审定旧印章的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由基金会交办公室妥善保存;没有保存价值的印章,报请基金会领导后集中销毁;属于领导个人的名章应退还给本人;一般戳记经批准可销毁。

第二十一条销毁废旧印章,应填写《印章销毁审批表》,销毁时要由印章保管人员监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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