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加强对基金会证书的管理,保证证书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证书的种类
第三条基金会证书是指社团组织法人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第三章 证书的取得
第四条基金会证书须由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四章 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管理部部长保管,并委派专人管理。
第六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当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所有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秘书长签字同意。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
第八条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书,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书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基金会秘书处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换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