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基金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校园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含实物)。

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其它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项目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遵循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凡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下属单位名义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学生名义筹集的资金、实物,其用途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原则上均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鼓励校内各学院、部门和教职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

第七条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的捐赠、受助的资产、受托代理的资产、基金、各种合法收入、费用、投资、债权和债务等。

第八条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九条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基金会会计核算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基金会财务人员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是基金会内部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四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基金会每年应根据本身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

(三)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银行账户。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会的收入包括以下范围: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二)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三)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七条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使用;基金会对专款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并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

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支出管理

(一)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对特定资助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授权特定受资助的单位管理,由基金会负责审批。

(二)每年年初基金会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交财务部门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应由秘书处向理事长做出书面报告,经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10万元以上的(含)须提交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三)财务支出审批规定

单笔或同一经济事项支出或借款额度合计金额5万以下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财务“一支笔”审批后支付;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财务“一支笔”审批后经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支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再经基金会秘书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支付;超过20万元的支出,在按以上程序签字后,须再经基金会理事会会长签批后支付。(另:专项基金在按以上程序签字前,需要使用单位财务“一支笔”签字盖章审批)

(四)现金支付管理

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只能办理转账,确因情况特殊需支付现金的,须由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财务“一支笔”签字同意后,报财务处处长审批。 ”

第二十一条费用管理

(一)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捐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比如支持和鼓励全校师生员工、校友及社会各界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为基金会筹集资金,对筹集到资金的项目(奖助学金除外),除按照《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鸣谢办法》鸣谢之外,对筹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餐饮、礼品、交通等)可按规定列支,其标准参照上级、学校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宣传印刷费、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按审批程序办理。

(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各类税收的管理

各类税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税收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暂付款管理

本基金会暂付款管理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

资产的管理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票据管理

设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购入、保管、登记、发放、收回和缴销等工作。有关管理要求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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